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如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如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分别以被告人顾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9月24日已分别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0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和顾某某在如东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害人俞某某宅花圃内,窃得雀舌罗汉松两棵。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00元。
2.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和顾某某在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害人周某某宅附近,窃得黄杨树两棵(其中一棵被丢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元。
3.2017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如东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害人陶某某宅附近花圃,窃得黄杨树一棵。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00元。
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作案三起,价值人民币5800元;被告人顾某某参与盗窃作案二起,价值人民币2500元。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且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俞某某、周某某、陶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如东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部分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顾某某共同实施盗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顾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顾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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