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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颜某某、卢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牛婆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28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安仁县**镇**村**楼组,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6月2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9月1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4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8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仁县**镇**村**组,现住郴州市北湖区**栋**室,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1日被安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9日被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于2018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8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安仁县**镇**组,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1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卢某某、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卢某某、颜某某在**镇**街上喝完酒后,张某某驾驶小汽车载卢某某、颜某某去安仁县城玩。行至**镇**村小学路段时,张某某驾驶的汽车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汽车会车时,张某某的汽车刮擦了陈某某的汽车。张某某没有理会,驾车继续行驶。陈某某见状调转车头追赶张某某,在S320国道郴江加油站路段拦住了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准备与其理论。张某某停下车,卢某某、颜某某下了车,与陈某某发生争执。卢某某一手抓住陈某某的脖子,一手对陈某某的头部、脸部、胸部进行殴打。颜某某见状也朝陈某某踢了一脚、打了几下。这时,张某某把车停在路边,也下车对陈某某进行殴打。打架的声响吵醒了住在路边的被害人罗某某,罗某某便出来劝架,张某某朝罗某某的嘴角打了一拳。随后,接到报案的民警赶到现场,张某某、卢某某、颜某某停止了殴打,张某某趁机逃离了现场。经鉴定,罗某某上唇黏膜破损,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陈某某右颞部头皮挫伤,颈部及胸前部皮肤擦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刑事谅解书、和解协议书、领条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卢某某、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郴永乐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54号、55号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伤势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卢某某、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卢某某、颜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卢某某、颜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款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卢某某、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运青

检察官助理:何志辉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卢某某现羁押于安仁县看守所;被告人颜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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