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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马某某招摇撞骗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93********,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路**小区**栋**室,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031994********,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路**小区**栋**室,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坐在三亚市中心皇冠假日酒店一楼大堂沙发上聊天,期间看见两名女子(被害人何某某、江某某)走进酒店搭乘电梯,张某某、马某某认为二女子是卖淫小姐便伺机尾随何某某、江某某,先是张某某跟随何某某、江某某搭乘同一部电梯(A栋客梯3号)至5楼电梯口时,张某某站在电梯口旁见何某某、江某某在五楼走廊(A栋509客房房门前)徘徊了一会,随后何某某、江某某便返回准备搭乘电梯时,张某某上前拦下对何某某、江某某说:“你们不知道现在对这个严打吗”,还敢出来做(指从事卖淫行为)。何某某、江某某称是过来找朋友。此时马某某也搭乘另一部电梯(A栋客梯l号)跟上五楼与张某某汇合。然后,以便衣警察的身份对何某某、江某某称,交出随身携带的手机和身份证查看,二人拿到手机和身份证后,要求何某某、江某某一同搭乘电梯(A栋客梯2号)至地下停车场,过程中张某某、马某某,对两名女子说公事公办就要被抓去关,私下处理就是拿钱处理。何某某、江某某称其没有做违法犯罪的事为什么要关她们,她们身上也没有钱。张某某、马某某就让何某某、江某某跟着走出地下停车场至中心皇冠假日酒店一侧临春河河堤边,马某某带着江某某在一旁,马某某并要求江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江某某不愿意发生性关系,马某某便伸手摸江某某的胸部,随后江某某将马某某推开。张某某带着何某某站在另一旁,张某某要求何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见何某某不愿意发生性关系便伸手摸何某某的胸部,后被何某某推开,何某某将其推开后便用手机(1301626****)拨打110报警求助,张某某、马某某见况便逃离现场。后经民警查阅现场监控了解到,两名嫌疑男子当日曾驾驶一辆琼BI****小型汽车,经查该车车主张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9年11月7日10时许,张某某至三亚市月川派出所办理身份证相关业务时被民警发现并将其传唤到河东派出所调查处理,张某某到案后交代案情并电话联系马某某配合调查,当日12时许马某某到河东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视频截图、违法犯罪记录查询;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何某某、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酒店视频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以便衣警察的身份对两名女被害人进行要挟,企图骗色和勒索财物。因被害人抵抗和报案,犯罪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均具有坦白、未遂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树青

书 记 员:卓上晶

2020年2月21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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