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甘肃省岷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5日被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漳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78********,回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甘肃省岷县**乡**村**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4日被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12月10日被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2年12月9日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剩余刑期未执行。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原判余刑一年五个月零十三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漳县看守所。
被告人苟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69********,回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甘肃省岷县**乡**村**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1999年4月3日被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安定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二人或伙同被告人苟某某,驾驶被告人马某某车辆号牌为甘J*****“五菱宏光”牌面包车先后在漳县盐井镇、武当乡、金钟镇、殪虎桥镇盗窃作案10次,共计盗窃到牛6头、羊24只。
1、2019年7月20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苟某某在漳县盐井镇许家嘴村王马家社山梁上盗窃被害人蔺某某牛1头,宰杀后运回岷县销赃。经鉴定,被盗牛价值人民币12000元。
2、2019年7月25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苟某某在漳县武当乡邹家门村宋家沟社盗窃被害人宋某某圈养的牛1头。经鉴定,被盗牛价值人民币7000元。
3、2019年8月15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在漳县金钟镇大石门村大石门社附近河坝内盗窃被害人刘某甲牛1头。经鉴定,被盗牛价值人民币10500元。
4、2019年10月3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苟某某在漳县大草滩镇晨光村草眼社山上盗窃被害人马某甲牛1头,宰杀后运回岷县销赃。经鉴定,被盗牛价值人民币11000元。
5、2019年10月12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在漳县金钟镇大车厂村山坡上盗窃被害人漆某甲羊6只。经鉴定,被盗羊价值人民币6200元。
6、2019年10月15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苟某某在漳县殪虎桥镇三牌村芦子社山上盗窃被害人石某某牛1头。经鉴定,被盗牛价值人民币10000元。
7、2019年11月13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在漳县殪虎桥镇东桥村漆家坪社山上盗窃被害人张某甲羊9只、被害人漆某乙羊2只、被害人漆某丙羊1只。经鉴定,被盗羊价值人民币15900元。
8、2020年1月12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在漳县金钟镇大石门村大石门社山上盗窃被害人刘某乙牛1头。经鉴定,被盗牛价值人民币7500元。
9、2020年3月6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在漳县大草滩镇石咀沟村洞底社盗窃被害人白某某圈养的羊4只。经鉴定,被盗羊价值人民币4400元。
10、2020年3月16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在漳县大草滩镇新联村王家店社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圈养的羊2只。经鉴定,被盗羊价值人民币180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参与盗窃10次,盗窃牛6头、羊24只,价值人民币86300元;被告人苟某某参与盗窃4次,盗窃牛4头,价值人民币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苟某某盗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三被告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海龙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漳县看守所,被告人苟某某现羁押于定西看守所。
2.补充材料35页。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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