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公刑诉〔2019〕59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0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淄博**有限公司五里桥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住滨州市滨城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原系淄博**有限公司五里桥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住淄博市张店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21199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原系淄博**有限公司五里桥分公司财务负责人、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住淄博市桓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23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原系淄博**有限公司五里桥分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住淄博市沂源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原系淄博**有限公司五里桥分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住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至2018年底,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作为实际负责人,在淄博市张店区内,组织李某某、杨某某、唐某某等人先后以**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淄博**有限公司五里桥分公司名义,以投资连锁门诊、连锁大药房及医疗产业为由,通过散发传单、召开推介会等方式,许诺12%至24%的年息,向史某某、王某某、崔某某、徐翠荣、王荣、袁素华、苗前进、刘济生、姜维正、韩可元等149人吸收资金。经审计,至案发共吸收资金23991900元,造成损失21059793.55元。其中,被告人杨某某吸收32名投资人员资金共计2777900元,造成损失2450135.5元。被告人李某某吸收57名投资人员资金共计9385000元,造成损失8448762.05元。被告人唐某某吸收8名投资人员资金共计1217800元,造成损失11552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王某某、崔某某、徐翠荣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4.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唐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琰冰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唐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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