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乡**村**社**号,系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8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乡**村**社**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8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乡**村**社**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镇**村**社**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靖远县高湾乡李某甲、赵某某、曾某某(三人均已判刑)多次伙同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聚众赌博,赌博中,马某某、王某某做“点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做“宝官”。
1、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李某甲、赵某某(已判刑)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等十余人在靖远县**厂家属楼陈某某父母家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李某甲、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袁某某轮流当“宝官”,负责摇骰子。当晚李某甲给张某甲5万元砍板,给李某某套赌账14万元、给袁某某套赌账16万元,张某甲“砍板”获利2万余元。李某甲还安排岑某某从赌博中“抽头”获利5000余元,现场赌资7万余元。
2、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李某甲伙同被告人马某某等十余人在其经营的茗居茶府内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李某甲、李某乙轮流当“宝官”,马某某拿2万余元当“点子公司”,现场赌资5万余元,岑某某给李某甲“抽头”3000余元,李某甲指使王某甲给参赌人员“砍板”记账,陈某某在门口放哨。
3、2014年年底的一天,李某甲伙同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在会宁县**镇**村赵某某(李某甲姑父)家,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李某乙、赵某某当“宝官”,马某某拿3万元当“点子公司”,现场赌资6万余元。
4、2014年冬季的一天,李某甲、曾某某、赵某某伙同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等十余人在靖远县**镇**村赵某甲家聚众赌博,赵某某和李某乙轮流当“宝官”,王某某拿13000元当“点子公司”,李某甲指使王某甲“砍板”并记账,岑某某抽头共获利6000余元,现场赌资5万余元。
5、2014年年底的一天,李某甲、岑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等人在靖远县**镇李某甲家门房内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连续聚众赌博两场,赵某某和李某乙是“宝官”,李某甲指挥王某甲“砍板”,岑某某“抽头”,王某某第一次拿3万元当“点子公司”,第二次拿4万元当“点子公司”,每场赌资约5万余元。
6、2014年的一天,李某甲、赵某某伙同被告人马某某等人在靖远县**镇**村村民滕某某家,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李某甲和赵某某轮流做“宝官”,马某某拿28000元当“点子公司”,李某甲指挥王某甲“砍板”、岑某某抽头,共获利1万余元,现场赌资6万余元。
7、2014年冬季的一天,李某甲伙同被告人马某某等人在靖远县城**厂家属楼陈某某父母家,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李某乙和李某甲轮流当“宝官”,马某某拿27000元当“点子公司”,陈某某提供资金供李某甲给参赌人员“砍板”,岑某某抽头共获利6000余元,现场赌资6万余元。
8、2015年3、4月份,赵某某和李某丙(已判刑)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在靖远县**乡**村**社吴某某家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两次。现场赌资5万余元,期间赵某某和李某某换着当“宝官”,李某丙负责“砍板”,赌博中给李某某“砍板”共套赌博账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丁、马某甲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能够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艳红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靖远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马某某联系电话1520943****,王某某联系电话1383000****,李某某联系电话1539404****;
2.案卷材料11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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