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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马某某贩卖毒品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二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3251969********,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群众,出生地吉林省大安市,住吉林省大安市**街**委**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4月26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8月25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20日因吸毒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5月27日因吸毒并向他人提供毒品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行政拘留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群众,出生地山东省烟台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路**号**单元**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号。2016年10月11日因吸毒被福建省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1月14日因吸毒被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1月29日因吸毒被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11月23日因吸毒被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上旬的一天,吸毒人员何某某、朱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购买一克毒品冰毒,后将毒资1700元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收到毒资后,向被告人马某某购买一克毒品冰毒,后将毒资1400元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马某某。被告人马某某收到毒资后,以700元的价格向韩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一克毒品冰毒,并让韩某某将毒品冰毒寄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收到毒品冰毒后,于2020年3月底的一天,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苍霞新城嘉兴**座**室,将毒品冰毒交给何某某、朱某某。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在福州市拘留所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民警抓获。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新庵1号203室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户籍证明、看守所出所信息查询结果、全省拘留所出所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严重成瘾认定书、戒毒管控网人员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微信号、微信转账记录、提取笔录、指认手机照片、上网追逃人员撤销删除表、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韩某某贩卖毒品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何某某、韩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宙峰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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