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奉检刑诉〔2020〕10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 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3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街道**镇**幢**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5日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2 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31992********,汉族,本科文化,幼师,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街道**镇**幢**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街道**村**幢**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9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从“宁波麻将馆”平台获得游戏链接推广权限后,分别于6月、11月在本区创建名为“Guitar100米跑步群”、“壹块头,只扫码,别发红包”微信群,组织童某某、候某某、裘某某等赌博人员在该平台赌博,上述微信群平时由二人共同管理,后于2019年3月8日被民警查获。期间,二人通过平台返利共计人民币2.85万元。
2019年3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上述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童某某、侯某某、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利用网络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均自动投案,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 明
检察官助理:王天乐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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