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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公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县,公民身份号码1304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县**乡**村**组**号,住址**。2018年7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4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县**镇**村**号,住址**。2018年7月2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7日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4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4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县**镇**村**号,住址**。2018年9月1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县,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县**街道**村**号,住址**。2018年8月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2日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马某某、张某乙、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1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12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1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份,王某某(已判决)在*县成立*县****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成立后,王某某及其工作人员在*县**、**、**等乡镇通过发展银行信贷员、通过信贷员向社会公众宣传在*县**种植专业合作社存款可以获得高额利息等手段在社会非法吸收社会存款。被告人张某甲系该合作社股东兼经理,2013年6月至2015年5月受王某某委托全面负责莘县事务。被告人马某某系**分社负责人、被告人张某乙系**分社负责人、被告人赵某某系业务员,负责发展银行信贷员吸收存款并获取提成。经审核鉴定:被告人张某甲2013年6月至2015年5月共吸收资金62429235.10元;被告人马某某2013年10月至2016年2月共吸收资金8483476.00元;被告人张某乙2013年11月至2016年3月共吸收资金6211988.5元;被告人赵某某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共吸收资金7519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工资表、存款名单、借款合同、在逃人员信息等;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马某某、张某乙、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审核鉴证报告书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马某某、张某乙、赵某某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张某乙、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坤

2019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莘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县**镇**村,联系电话:1509500****;被告人张某乙现监视居住于*县**镇**村,联系电话:1806359****;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县**街道办事处**村,联系电话:18563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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