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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马麦苏木容留他人卖淫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乡**村**社**号。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麦苏木,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41989********,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县,捕前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号。2009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00元。2015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000元。2018年5月1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6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5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马麦苏木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张某某、马麦苏木共谋后,在兰州市城关区新港城**路“**”招待所承租房间作为卖淫场所,容留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并为卖淫人员放哨,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从中牟利。2019年4月19日21时许,被张某某、马麦苏木在城关区新港城**路“**”招待所租赁202室、205室,由卖淫人员杨某某、任某某再次向罗某某、李某某从事卖淫活动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抓获帮助卖淫人员放哨的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马麦苏木逃跑,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任某某、杨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马麦苏木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马麦苏木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马麦苏木,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麦苏木曾因犯罪被判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岩

    书记员:徐文燕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马麦苏木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3册、起诉书11份、量刑建议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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