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吉林省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现住吉林省洮南市**乡**村**屯,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辽宁省朝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现住吉林省洮南市**乡***村**屯,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在洮南市人民法院依法执行(2018)吉0881民初171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将法院在2018年12月13日扣押的80000斤玉米变卖,未完全履行法院判决,2019年5月30日张某某、高某某全部履行法院判决,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崔宇
2020年6月17日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