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30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方山县**镇**村**号。2013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3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018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30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暂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方山县**镇**村**。2009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6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来到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由被告人张某某在**单元门口望风,被告人高某某利用开锁工具进入**层**户被害人鲁某某家中,盗窃客厅茶几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200余元,赃款私分挥霍。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来到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由被告人张某某在**号楼**单元门口望风,被告人高某某利用开锁工具进入**层**室被害人冯某某家中,盗窃被害人冯某某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50元,因被邻居发现,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4日上午,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来到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小区**区实施盗窃,因未能打开住户门锁而未得逞,在二人离开现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张某某身上搜缴作案开锁工具一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的身份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2. 被害人冯某某等人的陈述;3. 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路高飞
2020年3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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