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张某甲(别名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东营市东营区**,出生地东营市东营区**镇,现住东营市东营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判决前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于2018年10月30日被山东省利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镇**村,出生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已于2018年6月死亡)经事先预谋,在东营市垦利区**街道办事处**东北侧约500米,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东辛采油厂**站输油管线打卡一处。2018年底至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在**化工厂西侧租用两所院子,在院内安装盗油、储油设备,并通过从地下穿越安装管线至输油管线打卡处。
2019年4月27日,经事先预谋,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在租赁的**化工厂西侧院子内盗窃原油净重11400kg,含水率1.09%,价值人民币42938.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盗窃原油结伙采用破坏性手段在油田输油管线上打孔一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原油,价值人民币42938.0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小晓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侦查卷宗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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