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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高某某等三人敲诈勒索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家属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镇**村)。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镇**村**屯。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某,男, 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镇**村)。2020年1月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吴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分别于2020年3月22日、同年6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22日、同年7月6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2020年3月7日、同年5月22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7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吴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乡**村经营工作的哈尔滨市**物流有限公司内,与货主被害人康某某签订货物运输托运单,约定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将康某某的**汽车一辆托运至四川省成都市,康某某支付运费离开,后被告人吴某某在托运单上添加“保价8%的”保险条款,并以“不交保价费就不给运车”相威胁,被告人张某某以“不交保价款就看不到这台车了”相威胁,被告人高某某以“这个钱肯定要交,抓紧把钱交了好见到车”为由对被害人康某某的姐姐李某某进行威胁,逼迫交付了 “保费”人民币3,000元。

2. 2017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伙同孙某某(另案处理)在哈尔滨市道外区**乡**村经营工作的哈尔滨市**物流有限公司内,与货主被害人马某某签订货物运输托运单,约定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将马某某的挖掘机一辆托运至河北省高碑店市,后孙某某在托运单上添加“中转费1万”条款,并以“不交中转费也得交违约金,否则就不给车”相威胁,逼迫其交付了人民币19,500元,后又以“超高、限高”为由向马某某索要人民币5,000元,马某某立即报警,被告人张某某见状以“报警也没用,就是民事纠纷,到法院拖两三年,到时候车用不了”相威胁,被告人高某某又以“交多少钱也不能运了,19,500也退不了,看看他们能不能同意你把车运走”为由,迫使被害人马某某交付19,500元后才见到挖掘机并自行运走。

3. 2017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任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哈尔滨市道外区**乡**村经营工作的哈尔滨市**物流有限公司内,与被害人王某某所在公司的同事陈某某签订货物运输托运单,约定以人民币5,700元的价格将大米等货物托运至浙江省衢州市,后张某某以“不给钱就不给货”相威胁,逼迫王某某补交付运费人民币3,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吴某某分别于2019年11月4日、2020年1月8日在辽宁省葫芦岛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转账记录等;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康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吴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兵

2020年8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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