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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高某某等人盗窃案)_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8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甘肃省合水县***8****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现住甘肃省华池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现住甘肃省华池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庆阳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现住甘肃省华池县**镇**村**组**号。2012年7月因非法销售成品油被华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区,现住陕西省安塞县**镇**村**号。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现住甘肃省华池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等六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9月18日22时许,杜某某(已判决)驾驶白色越野车在白马庙沟内公路放哨,尚某某、李某甲驾驶陕A*****号凯马牌农用车,携带塑料管等工具窜至山**井场,李某甲关掉井场摄像头,将塑料管一端与井口套压阀门连接,另一端接至农用车罐口,打开阀门盗窃原油2.763吨,价值6984.86元。当晚,被告人高某某驾驶甘M*****号皮卡车搭载乔某某和张某甲在西一井区附近巡查,在走到586井区路边处,王某某驾车过来给乔某某600元,三人平分后高某某驾车到别处巡查。作案后,尚某某、李某甲将所盗原油拉至南梁粮库,存入李某乙提供的油罐车。

2、2017年9月27日23时许,杜某某驾驶白色越野车在**庙沟内公路放哨,发现作业区在附近巡查的甘M*****皮卡车,遂给巡查的被告人杨某某和姬某甲、杨某甲三人300元,三人将钱平分后驾车离开。尚某某、李某甲驾驶陕A*****号凯马农用车(内装暗罐),窜至**作业区梁四增井区山51-09井场,二人关掉井场摄像头,将管子一端与井口套压阀门连接,另一端接到农用车罐口,打开阀门放油,此次盗窃原油2.762吨,价值6984.86元。作案后,尚某某、李某甲将盗窃原油拉至**粮库院内,用李某乙提供的罐车自吸泵将原油存入油罐内。

3、2017年9月30日23时许,王某某驾车在**庙沟内公路上放哨,尚某某、李某甲驾驶陕A*****号凯马牌农用车,携带管子等工具到刘某某看护的山51-09井场,李某甲关掉井场摄像头,将管子一端与井口套压阀门连接,另一端接到农用车罐口,打开阀门盗窃原油2.763吨,价值7363.40元。当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甘M*****皮卡车拉卢某某和被告人姬某某在西一井区附近巡查,在巡查到**庙为九公里时,王某某驾车过来称杜某某的人在山上装油,给张某某600元,三人平分后,张某某驾车到别处巡查。作案后,刘某某打扫井场,尚某某、李某甲将盗窃原油从九公里路口下山拉至**粮库,用李某乙提供的罐车自吸泵将原油存入油罐内。

4、2017年10月18日23时许,王某某驾车在**庙沟内放哨,尚某某、李某甲驾驶陕A*****号凯马牌农用车,携带管子等工具到刘某某看护的山51-09井场,李某甲关掉井场摄像头,将管子一端与井口套压阀门连接,另一端接到农用车罐口,打开阀门盗窃原油2.763吨,价值7363.40元。当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甘M*****皮卡车拉成某某和张某甲在西一井区附近巡查,在巡查到**庙沟九公里沟底时,王某某驾车过来称自己过个装油车,给张某某300元,三人平分后,未对下山的盗油车辆进行巡查。作案后,刘某某打扫井场,尚某某、李某甲将盗窃原油拉至**粮库院内,用李某乙提供的罐车自吸泵将原油存入油罐内。

5、2017年10月22日23时许,杜某某驾驶白色越野车在**庙沟内公路放哨,尚某某、李某甲驾驶陕A*****号凯马牌农用车,携带管子等工具到刘某某看护的山51-09井场,李某甲关掉井场摄像头,将管子一端与井口套压阀门连接,另一端接到农用车罐口,打开阀门盗窃原油2.763吨,价值7363.40元。当晚,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驾驶甘M*****皮卡车与赵某某在西一井区附近巡查,在走到586井区路边处,王某某驾车过来称正在山上偷油,给赵某某600元,三人平分后高某某驾车到别处巡查。作案后,刘某某打扫井场,尚某某、李某甲将盗窃原油拉至**粮库院内,用李某乙提供的罐车自吸泵将原油存入油罐内。

6、2017年10月24日22时许,杜某某驾驶白色越野车在**庙沟内放哨,尚某某、李某甲驾驶陕A*****号凯马牌农用车,携带塑料管等工具窜至刘某某看护的山51-09井场,二人关掉井场摄像头,将塑料管一端与井口套压阀门连接,另一端接到农用车罐口,打开阀门盗窃原油2.763吨,价值7410.37元。当晚,乔某甲驾驶甘M*****号皮卡车搭载被告人姬某某、成某某在西一井区**庙沟里巡查,杜某某驾车到皮卡车跟前,给成某某600元,三人分钱后离开。作案后,刘某某打扫井场,尚某某、李某甲将所盗原油拉至**粮库,存入李某乙提供的罐车内。

7、2017年10月27日23时许,王某某驾驶白色越野车在**庙沟内公路放哨,尚某某、李某甲驾驶陕A*****号凯马牌农用车,携带管子等工具到刘某某看护的山51-09井场,二人关掉井场摄像头,将管子一端与井口套压阀门连接,另一端接到农用车罐口,打开阀门盗窃原油1.842吨,价值4940.24元。当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甘M*****皮卡车拉赵某某和王某甲在西一井区附近巡查,在走到**庙沟内八公里路口休息时,王某某驾车过来称正在西一井区偷油,一会车下来,给张某某300元,三人平分,张某某驾车到别处巡查。作案后,刘某某打扫井场,尚某某、李某甲将盗窃原油从九公里路口下山拉至**粮库院内,用李某乙提供的罐车自吸泵将原油存入油罐内。

8、2017年10月31日24时许,杜某某驾驶白色越野车在**庙沟内公路放哨,尚某某、李某丙驾驶陕A*****号凯马牌农用车,携带塑料管等工具窜至刘某某看护的山51-09井场,李某甲关掉进场摄像头,将塑料管一端与井口套压阀门连接,另一端接到农用车罐口,打开阀门盗窃原油1.842吨,价值4940.24元。当晚,被告人高某某驾驶甘M*****号皮卡车搭载窦某某和杨某乙在西一井区附近巡查至586井区路边处,王某某驾车过来称正在山上偷油,给窦某某600元,三人平分后,高某某驾车到别处巡查。作案后,刘某某打扫井场,尚某某、李某甲将所盗原油拉至**粮库,存入李某乙提供的罐车内。

9、2017年11月1日24时许,尚某某、李某甲驾驶陕A*****号凯马牌农用车,携带管子等工具到刘某某看护的山51-09井场,二人关掉井场摄像头,将管子一端与井口套压阀门连接,另一端接到农用车罐口,打开阀门盗窃原油2.739吨,价值7346元。当晚,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甘M*****皮卡车拉成某某和张某甲在**庙沟内巡查,杜某某给徐某某打电话告诉其到山上拉油,然后由王某某驾驶白色越野车找到徐某某给600元,三人分钱后驾车避开九公里路口到别处巡查。作案后,刘某某打扫井场,尚某某、李某甲将盗窃原油拉至南梁粮库院内,用李某乙提供的罐车自吸泵将原油存入油罐内。

10、2017年11月3日晚,尚某某、李某甲驾驶AN9655号凯马牌农用车,携带塑料管等工具窜至嵇某某看护的山49-08井场,二人关掉井场摄像头,将塑料管一端与井口套压阀门连接,另一端接到农用车罐口,打开阀门放油,盗窃原油1.848吨,价值5144.83元。当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甘MY7023号皮卡车搭载王彦瑞和何金龙在白马庙沟内巡查,杜某某电话告知张某某其在山上拉油,后王某某驾车给张某某300元,三人分钱后离开到别处巡查。作案后,嵇某某打扫井场,尚某某、李某甲将所盗原油拉至南梁粮库,存入李某乙提供的罐车内。

11、2017年11月7日22时许,王某某驾车在白马庙沟内放哨,尚某某、李某甲驾驶陕AN9655号凯马牌农用车,携带管子等工具到嵇某某看护的山49-08井场,李某甲关掉井场摄像头,将管子一端与井口套压阀门连接,另一端接到农用车罐口,打开阀门盗窃原油1.848吨,价值5144.83元。当晚,被告人高某某驾驶甘MQ3531皮卡车拉卢某某和杨某乙在西一井区附近巡查,王某某驾车过来称在山上装油,给卢某某600元,三人平分后,高某某驾车到别处巡查。作案后,稽兴亮打扫井场,尚某某、李某甲将盗窃原油拉至南梁粮库院内,用李某乙提供的罐车自吸泵将原油存入油罐。

12、2017年11月8日晚,尚某某、李某甲驾驶陕A*****号凯马牌表用车,携带管子等工具到嵇某某看导的山49-08井场,二人关掉井场摄像头,将管子一端与井口套压阀门连接,另一端接到农用车罐口,打开阀门盗窃原油1.848吨,价值5144.83元。当晚,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甘M*****皮卡车拉乔某某和张某乙在**庙沟内巡查,杜某某给徐某某打电话告诉其到山上拉点油,然后由王某某驾驶白色越野车找到徐某某给600元,三人分钱后驾车避开九公里路口到别处巡查。作案后,嵇某某打扫井场,尚某某、李某甲将盗窃原油拉至**粮库院内,用李某乙提供的罐车自吸泵将原油存入油罐内。

13、2017年11月10日晚上,王某某驾车在**庙沟内公路上放哨,尚某某、李某甲驾驶陕A*****号凯马牌农用车,携带管子等工具到嵇某某看护的山49-03井场,李某甲关掉井场摄像头,将管子一端与井口套压阀门连接,另一端接到农用车罐口,打开阀门盗窃原油1.848吨,价值5144.83元。后又将车开到刘某某看护的山51-09井场,用同样方法盗窃原油2.739吨,价值7625.38元。当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甘M*****皮卡车拉李某丁和张某甲在西一井区附近巡查,在巡查到**庙沟上586井区的路口休息时,王某某驾车过来称杜某某的人在山上装油,给李某丁600元,二人平分后,张某某驾车到别处巡查。作案后,刘某某、嵇某某打扫井场,尚某某、李某甲将盗窃原油拉至**粮库院内,用本某某提供的罐车自吸泵将原油存入油罐内。

14、2017年11月12日24时许,杜某某驾车在**庙沟内公路上放哨,尚某某、李某甲驾驶陕A*****号凯马牌农用车,携带管子等工具到嵇某某看护的山49-08井场,李某甲关掉井场摄像头,将管子一端与井口套压阀门连接,另一端接到农用车罐口,打开阀门盗窃原油1.848吨,价值5144.83元。当晚,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甘M*****皮卡车拉申某某和张某乙在39井区225井场附近巡查,杜某某给徐某某打电话称自己的拉油车要过去,让徐某某等人不要阻挡,随后给徐某某微信转300元,三人平分后,徐某某驾车到别处巡查。作案后,嵇某某打扫井场,尚某某、李某甲将盗窃原油拉至**粮库院内,用李某乙提供的罐车自吸泵将原油存入油罐内。

15、2017年11月14日22时许,王某某驾车在**庙沟内公路上放哨,尚某某、李某甲驾驶陕A*****号凯马牌农用车,携带管子等工具到嵇某某看护的山49-08井场,李某甲关掉井场摄像头,将管子一端与井口套压阀门连接,另一端接到农用车罐口,打开阀门盗窃原油1.848吨,价值5144.83元。当晚,被告人高某某驾驶甘M*****皮卡车拉卢某某和张某乙在西一井区附近巡查,王某某驾车过来称在山上装油,给卢某某600元,三人平分后,高某某驾车到别处巡查。作案后,嵇某某打扫井场,尚某某、李某甲将盗窃原油拉至**粮库院内,用李某乙提供的罐车自吸泵将原油存入油罐内。

16、2017年11月15日24时许,尚某某、李某甲驾驶陕A*****号凯马牌农用车,携带管子等工具到嵇某某看护的山49-08井场,二人关掉井场摄像头,将管子一端与井口套压阀门连接,另一端接到农用车罐口,打开阀门放油,盗窃原油1.848吨,价值5144.83元。当晚,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甘M*****皮卡车拉成某某和白某某在西一井区和586井区附近巡查,杜某某给徐某某打电话告诉其到山上拉点油,然后由王某某驾驶白色越野车找到徐某某给600元,三人分钱后驾车到别处巡查。作案后,待嵇某某打扫井场,尚某某、李某甲将盗窃原油拉至**粮库院内,用李某乙提供的罐车自吸泵将原油存入油罐内。

17、2017年11月16日22时许,尚某某、李某甲驾驶陕A*****号凯马农用车,携带管子等工具到嵇某某看护的山49-08井场,李某甲将管子一端与井口套压阀门连接,另一端接到农用车罐口,打开阀门放油。当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甘M*****号皮卡车拉被告人姬某某和亢某某在西一井区巡查,杜某某打电话给李某某,称自己在山上偷油,让几人不要过去,并给李某某微信转账600元,李某某给其他二人转200元后离开到后山巡查。在装油过程中,因未关闭井场摄像头被发现,二人驾车离开现场。此次作案盗窃原油0.462吨,价值1286.21元。

18、2017年11月17日23时许,杜某某驾车在**庙沟内放哨。当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甘M*****皮卡车拉申某某和张某甲在**庙沟附近巡查,杜某某给张某某打电话询问事情合适后,尚某某、李某甲驾驶陕A*****号凯马牌农用车,携带管子等工具到刘某某看护的山51-09井场,二人关掉井场摄像头,将管子一端与井口套压阀门连接,另一端接到农用车罐口,打开阀门盗窃原油2.739吨,价值8181.40元。作案后,刘某某打扫井场,尚某某、李某甲将盗窃原油拉至**粮库院内,用李某乙提供的罐车自吸泵将原油存入油罐内。

19、2017年11月21日23时许,王某某驾车在**庙沟内放哨,尚某某、李某甲驾驶陕A*****号凯马牌农用车,携带塑料管等工具窜至刘某某看护的山51-09井场,李某甲关掉井场摄像头,将塑料管一端与井口套压阀门连接,另一端接到农用车罐口,打开阀门盗窃原油2.739吨,价值8181.40元。当晚,被告人高某某驾驶甘M*****号皮卡车搭载赵某某和姬某甲在西一井区附近巡查,王某某驾车给赵某某600元,称在山上装油,高某某驾车到别处巡查。作案后,刘某某打扫井场,尚某某、李某甲将所盗原油拉至**粮库,存入李某乙提供的罐车内。

20、2017年11月23日晚上,王某某驾车在**庙沟内公路上放哨,尚某某、李某甲驾驶陕A*****号凯马牌农用车,携带管子等工具到刘某某看护的山51-09井场,李某甲关掉井场摄像头,将管子一端与井口套压阀门连接,另一端接到农用车罐口,打开阀门盗窃原油2.739吨,价值8181.40元。当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甘M*****皮卡车拉卢某某和白某某在西一井区附近巡查,王某某驾车过来称在山上装油,给卢某某600元,三人分钱后李某某驾车到别处巡查。作案后,刘某某打扫井场,尚某某、李某甲将盗窃原油从九公里路口下山拉至**粮库院内,用李某乙提供的罐车自吸泵将原油存入油罐内。

21、2017年11月24日晚上,杜某某驾车在**庙沟内放哨,尚某某、李某甲驾驶陕A*****号凯马牌农用车,携带管子等工具到刘某某看护的山51-09井场,李某甲关掉井场摄像头,将管子一端与井口套压阀门连接,另一端接到农用车罐口,打开阀门盗窃原油4.565吨,价值13635.66元。当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甘M*****皮卡车拉贾某某和姬某某在西一井区附近巡查,在行驶到**庙沟公路上时,杜某某驾车过来称自己要走一车油,让几人不要阻挡,并给张某某300元,三人分钱后张某某驾车到225井区巡查。作案后,刘某某打扫井场,尚某某、李某甲将盗窃原油拉至**粮库院内,用李某乙提供的罐车自吸泵将原油存入油罐内。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作案7起,盗窃原油18.368吨,价值51773.76元,获赃款900元;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作案6起,盗窃原油13.803吨,价值37759.56元,获赃款1200元;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作案4起,盗窃原油8.283吨,价值22780.49元,获赃款700元;被告人姬某某涉嫌盗窃作案4起,盗窃原油10.553吨,价值29695.64元,获赃款500元;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作案2起,盗窃原油5.525吨,价值14348.26元,获赃款300元;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作案2起,盗窃原油3.201吨,价值9467.61元,获赃款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六被告人退回赃款现金2500元。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传唤证、现场检测报告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移送案件告知书、原油价格证明、原油含水证明、机动车辆及司机信息、南梁作业区油区巡护队员花名册及离职申请、岗位工作日志、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提取笔录、手机微信截图、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等。

3、同案犯杜某某、王某某、尚某某、李某甲、卢某某、李某丁、成某某、赵某某、姬某甲、申某某、乔某某、李某乙供述。

4、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姬某某、徐某某、李某某、杨某某供述。

(5)现场勘查、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测量、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姬某某、徐某某、李某某、杨某某为他人盗窃原油提供帮助和便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姬某某、徐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五被告人均自愿退回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姬某某、徐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振梅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均取保候审;

2.证据卷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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