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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高某某等3人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3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农民,住**镇**村**号。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平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农民,住兰陵县**镇**村**号。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平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农民,住兰陵县**镇**村**号。200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平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王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分别于2016年6月自王某乙、范某某处转包了平邑县温凉河魏庄桥下游砂场一、二、三场的清淤采砂权,后进行采砂,至2018年3月,三名被告人在采砂过程中均有越界开采行为,并经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七地质大队核查及平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某某的一砂场超采53008.54立方米,价值1590256.2元;高某某的二砂场超采41864.89立方米,价值1255946.7元;王某甲的三砂场超采19266.99立方米,价值578009.7元。

案发后,张某某上缴涉案赃款80万元,高某某上缴涉案赃款62万元,王某甲上缴赃款2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价值认定结论书;核查报告;转让合同、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王某甲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静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

2、证人名单一份;

3、核查报告三份;

4、卷宗一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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