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公诉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2012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乡**村**号,无前科。2018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办事处干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8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1月24日;自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4月11日)。于2019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7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自己是甘肃省**单位干部,以可以安排当兵为由,授意被告人魏某某去联系相关人员,魏某某即联系被告人宋某某,宋某某以给被害人周某某儿白某某安排当兵为由,诈骗周某某8万元,其中宋某某截留赃款8000元,张某某得赃款72000元,张某某另诈骗周某某59000元。赃款二人均挥霍。
2. 2017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以可以安排工作为由,授意被告人魏某某去联系相关人员,魏某某即联系被告人宋某某,宋某某以给被害人吴某甲儿子吴某乙安排天水市**局工作为由,诈骗吴某甲150000元,其中宋某某截留赃款60000元,魏某某截留赃款30000元,张某某得赃款60000元。赃款三人均挥霍。
3. 2017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以可以安排工作为由,授意被告人魏某某去联系相关人员,魏某某即联系被告人宋某某,宋某某以给被害人张某甲儿子张某乙安排天水市**银行工作为由,诈骗张某家170000元,其中宋某某截留赃款70000元,魏某某截留赃款40000元,张某某得赃款60000元。赃款三人均挥霍。
4. 2017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以可以安排工作为由,授意被告人魏某某去联系相关人员,魏某某即联系被告人宋某某,宋某某以给被害人魏某甲女儿魏某乙安排天水市**局工作为由,诈骗魏某甲21万元,其中宋某某截留赃款150000元,张某某得赃款60000元。赃款二人均挥霍。
5. 2017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以可以安排工作为由,授意被告人魏某某去联系相关人员,魏某某即联系被告人宋某某,宋某某以给被害人董某某确保其在2017年天水市秦州区事业单位考试面试中通过为由,诈骗董某某65000元,其中宋某某截留赃款35000元,张某某得赃款30000元。赃款二人均挥霍。
6. 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以可以办理甘肃省农业项目补贴为由,授意被告人魏某某去联系相关人员,魏某某即联系被告人宋某某,宋某某以给被害人任某某办理甘肃省农业项目补贴为由,诈骗任某某60000元,其中宋某某截留赃款5000元,魏某某截留赃款25000元,张某某得赃款30000元。赃款三人均挥霍。
7. 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以可以办理甘肃省农业项目补贴为由,授意被告人魏某某去联系相关人员,魏某某即联系被告人宋某某,宋某某以给被害人王某某办理甘肃省农业项目补贴为由,诈骗王某某60000元,其中宋某某截留赃款5000元,魏某某截留赃款25000元,张某某得赃款30000元。赃款三人均挥霍。
8. 2017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以可以办理甘肃省农业项目补贴为由,授意被告人魏某某去联系相关人员,魏某某即联系被告人宋某某,宋某某以给被害人翟某某办理甘肃省农业项目补贴为由,诈骗翟某某60000元,其中宋某某截留赃款5000元,魏某某截留赃款35000元,张某某得赃款20000元。赃款三人均挥霍。
9. 2018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以可以办理甘肃省农业项目贷款为由,授意被告人宋某某去联系相关人员,宋某某以给被害人王某某办理甘肃省农业项目贷款为由,诈骗王某某33000元,其中宋某某截留赃款14500元,张某某得赃款18500元。赃款二人均挥霍。
10.2017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以可以安排工作为由,授意被告人宋某某去联系相关人员,宋某某即联系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以给杨某某安排天水市委工作为由,诈骗杨某某39600元。赃款张某某均挥霍。
11.2017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以可以安排被告人宋某某到天水市政府工作为由,诈骗宋某某11000元。赃款张某某均挥霍。
12.2018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以可以安排被告人魏某某二个外甥被害人雒某某兰州市住建局、被害人韩某某兰州市规划局工作为由,诈骗雒某某30000元,诈骗韩某某30000元。赃款张某某均挥霍。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共诈骗550100元,被告人魏某某共诈骗155000元,被告人宋某某共诈骗35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魏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衍虎
2019年5月5日
附:1.案卷七册;
2.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宋某某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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