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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2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巷**号。

上列二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7月16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6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伙同同案人邓某某已判决)在本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长腰岭村裘皮之乡大酒店内,因琐事与尹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使用棍棒和拳脚对尹某某实施殴打,致使尹的头部、腹部、手掌等多处受伤。经鉴定,尹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材料、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廖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黄某某犯罪后有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张某某、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冬艳 

2020年1117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92010****、1352769****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七册及光盘三张

3.《具结书》2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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