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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黄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11995********,大专毕业,无业,住江西省赣县某某镇某某街。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河南省南阳油田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11984********,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林州市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河南省南阳油田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南省南阳油田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先后向“某某”以每套1200元的价格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U盾及电话卡共计三套。经查,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黄某某尾号0174农行卡共汇入435万余元。

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络从他人处购买大量电话卡,后张某某将上述电话号码提供给“某某”等人,并帮助他人接收、转发验证码,从而非法获利1万余元。2020年9月7日,公安民警在其住处扣押手机卡1039张、读卡器四个、手机三部。经查,2019年12月,南阳市宛城区某某镇张某甲被骗微信号、QQ号绑定手机号码系张某某非法提供给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的供述;2、银行卡交易明细、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大朋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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