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霞浦县**镇**街**号。因吸毒分别于2013年5月21日、2016年6月30日被霞浦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行政拘留11日并责令社区戒毒3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霞浦县**镇**村**湾**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霞浦县**镇**村**街**号店铺开设赌场,供社会不特定人员参赌,利用“32张麻将牌”以“拔杆”方式进行赌博,按庄家每赢人民币10000元抽取200-500元不等的“头钱”,庄家输钱少给或不给头钱的方式抽取“头钱”。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组织联系王某某、卢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等到其赌场做庄赌博,并安排其表叔即被告人黄某某为赌场望风。截至案发,被告人张某某共收取头钱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黄某某收取好处费人民币2300元。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及赌博人员张某某、龚某某等人在霞浦县**镇**村**街**号店铺内被公安机关查获,其中龚某某被查扣赌资人民币5000元,现场被查扣无主赌资人民币11250元。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工作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杨某某、邓某某、龚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均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石生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现均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2、案卷柒册;《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壹份;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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