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那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身份证号码:452627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那坡县**镇**村**屯**号。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5月26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 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身份证号码:4526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那坡县**村**屯**号。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5月26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那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提议到被告人黄某某位于那坡县城公园路9号家进行赌博并承诺给黄某某相应的报酬,黄某某同意后到家里准备赌博用的桌子及凳子、水、水果。随后张某某叫黄某甲,白某某、陆某某等人到黄某某家以“三公”方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聚众赌博。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参与到赌博当中,由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抽水及发牌。2020年5月25日4时30分许被那坡县公安局查获。经查,参赌人数累计达39人,收缴赌资共计1296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此外,那坡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的赌资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那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钊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那坡县看守所;
2、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3、侦查原卷二册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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