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1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工地宿舍(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镇**村**号)。曾因盗窃行为于2008年2月23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处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行为于2011年9月3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处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9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3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人,壮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326281980********,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院**(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六福珠宝对面的**购物广场门口处,扒窃事主周某某放在其上衣口袋内的一部金色朵唯牌L3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1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黄梦园
二O一七年三月六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贰册,光盘壹张;
3. 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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