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黄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象检刑诉〔2019〕3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52325197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住广西永福县**镇**村**屯**号。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523281982********,侗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乡**村**组**号。200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0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5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因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15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1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经预谋后至桂林市象山区二塘乡上沙河村490号门口,由黄某某望风,张某某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此一辆新雁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作案后两人将该车销赃获赃款人民币600元,二人各分得300元。破案后,赃款已挥霍,赃物无法追缴。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现场方位图、收款收据、视频截图、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唐某某的报案及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媛

2019年12月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贰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