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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黄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住钦北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路**园**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是钦州**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该公司负责为中国**分公司基站维护,两人主要负责钦州港片区的基站维护。2019年12月5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在谈及钦州**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其两人维护基站的发电费时,张某某提议一起盗窃基站的电池变卖顶数,黄某某同意并建议到钦州市康熙岭附近寻找基站。随后,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桂N****6号银色南骏牌轻型普通货车,搭黄某某至钦州市康熙岭镇**基站,盗走了基站内的24个蓄电池。当天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装有所盗蓄电池的车辆搭黄某某继续到**基站欲盗窃基站的蓄电池。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将车辆停于基站山脚下,后两人上山合力拆卸下基站蓄电池的螺丝,但在搬运4个蓄电池下山时听见山下有人声而将所盗电池丢弃于半山腰后逃离现场。同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到钦州市公安局团和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被盗1组密封铅酸2V300AH型蓄电池价值3452.62元;4个2V普通阀控密封铅酸48V500AH型蓄电池价值916元;20个密封铅酸48V500AH型蓄电池价值458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家属赔偿了被盗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度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贻强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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