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5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61995********,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西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9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3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合伙通过派发招嫖卡片吸引招嫖人员,然后以先行交纳保证金、性用品费用、押金等方式,诈骗招嫖人员财物。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负责到本市海珠区、白云区、黄埔区等地派发广告,被告人黄某某负责假扮客服人员、卖淫女与招嫖人员聊天。
1、2019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2396元;
2、2019年9月8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2198元;
3、2019年9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刘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康某某人民币1976元;
4、2019年10月9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2000元;
5、20l9年10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刘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2970元;
6、2019年10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800 元;
7、2019年11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600元;
8、2019年10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刘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邝某某人民币2498元。
9、2019年1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刘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查某某人民币2798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参与诈骗九宗,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9236元;被告人刘某某参与诈骗四宗,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0242元。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刘某某供述;
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姝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4册7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 扣押被告人张某某银行卡11张、手机3台、USIM卡1张,扣押被告人刘某某手机2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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