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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黄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公诉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里**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里**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丙,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里**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里**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李某甲桓仁满族自治县二棚甸子镇卫星路黄某甲经营的歌厅内,因琐事与范某某发生矛盾并互相撕打,造成范某某左膝盖部受伤。经鉴定,范某某左膝盖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李某甲于2019年9月6日、10月18日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张某某黄某乙黄某丙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中国医大法医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1132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黄某乙黄某丙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李某甲共同实施故意伤害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甲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寒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本溪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黄某乙黄某丙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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