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公诉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里**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里**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丙,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里**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里**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李某甲在桓仁满族自治县二棚甸子镇卫星路黄某甲经营的歌厅内,因琐事与范某某发生矛盾并互相撕打,造成范某某左膝盖部受伤。经鉴定,范某某左膝盖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李某甲于2019年9月6日、10月18日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张某某、黄某乙、黄某丙、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中国医大法医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1132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黄某乙、黄某丙、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李某甲共同实施故意伤害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寒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本溪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黄某乙、黄某丙、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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