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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黄某某等盗窃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9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70********,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乐至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1997年8月14日被乐至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3月18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同年3月31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委托辩护人,陆澜,女,四川中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7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至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乐至县**镇**单元2**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月24日被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2日被乐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同年3月31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逮捕,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序,务工,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乐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同年3月31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与同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在资阳市安岳县、雁江区的乡镇实施入户盗窃,共计盗窃人民币22100余元(以下均指人民币),所盗财物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分赃后予以挥霍,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其号牌为川M*****的面包车搭乘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行至安岳县大埝乡九义校门口后,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下车步行至**乡**村**组王某某家,趁被害人王某某家中无人之机,张某某、陈某某撬开门锁进入房内,盗得现金400余元后离开。

2.2020年1月1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其号牌为川M*****的面包车搭乘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从乐至出发行至安岳县协和镇后,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下车步行至**镇**村**组,趁被害人徐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家无人之机,先后撬锁进入户内,在被害人徐某某、李某某家未盗得财物,在被害人杨某某家盗得现金21500元后离开。

3.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其号牌为川M*****的面包车搭乘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到达资阳市雁江区小院镇后,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下车步行至**镇**村**组**号周某某家,趁被害人周某某家中无人之际,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翻窗进入户内,盗得现金2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继续步行至**村**组**号王某某家,趁被害人王某某家中无人之际,撬锁进入房内,未盗得财物。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周家发获得被告人家属赔偿后对被告人进行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杨某某、王某某等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5.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  梅

检察官助理:肖维维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43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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