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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黄某某等诈骗案)_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诉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住广东省大埔县******。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4月26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住广东省大埔县**镇**村**楼。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4月26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住广东省大埔县**镇**村**。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4月26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住广东省大埔县**镇**村**。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4月26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黎某某、郭某某和邹某某涉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7月30日移送梅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地、户籍地、居住地均在大埔县为由,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认为邹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黎某某、郭某某不是共同犯罪,将邹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黎某某、郭某某分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本院于2019年9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梅江区分局补充侦查,梅江区分局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纠集被告人黄某某、黎某某、郭某某有分有合在淘宝网站,以提供查询定位、开房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服务为由实施网络诈骗。由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提供实施诈骗用的淘宝网店、QQ号、收款二维码、手机等, 被告人黄某某、黎某某、郭某某使用QQ:定位工作室(271783****)、定位查各种资料(241734****)、华南科技(54051****)等帐号作为客服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黎某某共同实施网络诈骗,骗取人民币4748元;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共同实施网络诈骗,骗取人民币17788元。另被告人黄某某、黎某某还与沈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实施网络诈骗,骗取人民币669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诈骗金额为人民币22536元;被告人郭某某诈骗金额为17788元,被告人黄某某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1438元;被告人黎某某诈骗金额为1143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黎某某共同诈骗数额为4748元,具体诈骗事实如下:

1. 2019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使用QQ:定位查各种资料(241734****)诈骗QQ:因为爱所以爱(165436****)人民币500元;

2. 2019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使用工作QQ:雪花的迷茫(284000****)和铱(150527****)转至生活QQ:楠(63491****)中的人民币880元和888元是诈骗款;

3. 2019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黎某某使用QQ:华南科技(54051****)诈骗QQ:余生爱自己(281578****)人民币900元;

4. 2019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黎某某使用QQ:华南科技(54051****)诈骗QQ:大大大肉枣(7732****)人民币680元;

5. 2019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黎某某使用QQ:华南科技(54051****)诈骗QQ:梨树村(282467****)人民币900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共同开同实施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7788元,具体事实如下:

1. 2018年9月20日,以查询车辆违章信息为由,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使用微信All诈骗被害人姚某某人民币2000元;

2. 2018年9月28日,以查询定位为由,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使用微信All诈骗被害人匡某某人民币2860元;

另外,被告人郭某某于2018年9月将微信收款二维码提供给被告人张某某收取诈骗款项共人民币17788(含被害人姚某某、匡某某被骗款共计人民币4860元);转账至被告人张某某女朋友邹某某(另案处理)的微信(微信号a1521910****)里。

(三)被告人黄某某、黎某某伙同沈某某共同实施诈骗数额为6690元,具体诈骗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1日,以查询微信聊天记录为由,被告人黄某某与沈某某使用QQ: 定位查各种资料(241734****)诈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00元;

2.2019年4月8日,以查询聊天记录为由,被告人黄某某与沈某某使用QQ:定位工作室(271783****)诈骗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700元;

3. 2019年4月10日,以查询个人信息为由,被告人黄某某与沈某某使用QQ: 定位查各种资料(241734****)诈骗被害人施某某人民币500元;

4.被告人黄某某与沈某某使用QQ:定位查各种资料(241734****)诈骗QQ:啊呆(33188****)人民币580元;

5. 2019年4月20日,以查询定位为由,被告人黎某某与沈某某使用QQ:华南科技(54051****)诈骗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480元;

6. 2019年5月15日,以查询定位为由,被告人黎某某与沈某某使用QQ:华南科技(54051****)诈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00元;

7. 2019年4月20日,以查询定位为由,被告人黎某某与沈某某使用QQ:华南科技(54051****)诈骗被害人文某某人民币400元;

8.被告人黎某某与沈某某使用QQ:华南科技(54051****)诈骗QQ:本宫很幸福(50266****)人民币1380元;

9.被告人黎某某与沈某某使用QQ:华南科技(54051****)诈骗QQ:ss(50405****)人民币750元;

10.被告人黎某某与沈某某使用QQ:华南科技(54051****)诈骗QQ:.(145526****)人民币100元。

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黎某某、郭某某在梅州市梅县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平板电脑、手机、银行卡等物品;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黎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黎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黎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黎某某、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黎某某、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定郭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黎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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