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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黄某某诈骗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号楼**单元302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1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以认识青岛三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青岛三元集团”)领导,可低价收购青岛三元集团废铜为由,骗取王某某信任,商议由王某某出资,张某某负责联系青岛三元集团领导,多次从王某某手中骗取人民币共计94万元。案发前张某某退还王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018年12月12日、13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张某某诈骗王某某的情况下,冒充青岛三元集团后勤部经理田斌的司机,与张某某共同骗取王某某人民币7万元。

后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借条、合同复印件等;2.证人王某某、刘俭兴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黄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至十一年,并处罚金;对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秀燕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被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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