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65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5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3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因怀孕不适宜羁押于2020年5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两名被告人,听取了两名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至3月期间,居住在深圳市光明区的被告人张某某在微信上冒充女性添加了被害人尹某某并在网上聊天,后张某某伙同其妻子被告人黄某某假意在微信上与尹某某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张某某负责与尹某某文字聊天,黄某某负责与尹某某语音及视频聊天,两人多次以大伯去世、包红包给亲戚、还钱给朋友等理由诈骗尹某某共人民币8084元。民警接案后经查于2020年5月11日11时许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宾馆**房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并扣押张某某身上的VIVO手机1部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后民警电话联系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于同日22时许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恒莉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中,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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