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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黄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公开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金知刑诉〔201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镇**村**组**号,现住泉州市台商投资区**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现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乡**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被告人黄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18日至8月15日,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7月5日至7月23日,2019年9月16日至10月1日,2019年11月24日至12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预谋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羽毛球拍缺少资金,向被告人黄某某提议,由被告人黄某某提供刷单资金,两被告人在被告人黄某某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村**号的租屋内先后设立了“户外运动商营店”、“极限运动商营店”两间淘宝网店,销售被告人张某某在惠安县**镇**大厦**楼的租房生产的假冒凯胜牌、李宁牌、阿迪达斯拍羽毛球拍。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老板,负责所有生产、销售事项,被告人黄某某帮助部分接单、球拍拉线、包装送货等事项。

2018年12月18日,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张某某位于惠安县**镇**大厦**楼用于生产的租房查获假冒凯胜、李宁、阿迪达斯三种商标羽毛球拍的成品货物及半成品材料。经鉴定,被查获上述物品金额共计人民币1180869元;同日,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黄某某位于洛阳镇**村**号的租屋内查获凯胜牌羽毛球拍1113支及羽毛球拍外套128个,李宁牌羽毛球拍10支。经鉴定,被查获上述物品金额共计人民币755437元。此外,经调取“户外运动商营店”、“极限运动商营店”网店后台销售数据,“户外运动商营店”销售额共计人民币2630307.26元;“极限运动商营店”自2017年5月起销售额共计人民币535982元。经鉴定,被查获的凯胜牌、李宁牌、阿迪达斯羽毛球拍均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2019年3月6日、3月27日,侦查人员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口头传唤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到案接受调查,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销售数据、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两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金额共计人民币5102595.26元,情节特别严重,且假冒两种以上的注册商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年至3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150万至200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2年至2年6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50万至1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经雅玲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现被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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