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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黄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38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住**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9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2197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住东城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李继华,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潘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住**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潘某甲、黄某甲、黄某乙、潘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或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约从2018年12月开始至2019年3月期间,梁某某、罗某某等人(均已判决)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南城社区**农庄开设赌场五次、在**镇**有限公司会所开设赌场两次,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组织社会人员参与赌博,聘请荷手负责发牌和抽水,梁某某、张某某等股东共分水钱。梁某某每次给被告人黄某甲支付1300-1700元作为农庄的场地费,每次给被告人潘某甲支付1000元作为会所的场地费。

约从2019年3月开始,梁某某等人在**镇**村**小区内开设赌场,聘请被告人黄某乙、潘某乙看风和接送参赌人员,每天工资300元。

2019年11月6日,公安人员在**镇西**村**便利店将被告人黄某乙抓获归案。2019年11月12日,公安人员在**镇**公司将被告人潘某甲抓获归案。2019年11月30日,公安人员在东城区**成人用品店将被告人黄某甲抓获。2019年12月12日,公安人员在**镇一工厂将被告人潘某乙抓获,在深圳市宝安区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廖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某等5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抓捕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被告人黄某甲、潘某甲、黄某乙、潘某乙无视国法,为赌场提供便利条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潘某甲、黄某乙、潘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燕清

2020年4月22日

附:

    1. 张某某等5名被告人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27册(含光盘16张)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涉案物品清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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