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7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里**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黄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京山市**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在武汉市第二看守所,于2019年5月26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9月16日函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作为皇帝公司代表先后在谢某甲、谢某乙、胡银洲、秦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于浠水县清泉镇、丁司垱、兰溪等地开设的赌场内当“皇帝”摇骰子,三地赌场内每日赌客百余人,每日赌资百万余元。赌场每场提供50万元到200万元不等的现金作为皇帝上台子的钱,皇帝公司每次付1万元作为利息。张某甲一方面通过“打缸子”的形式在赌场内占比分成,一方面当皇帝与赌客对赌获利。
2、2017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同谢某乙、谢某甲、秦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团风县铁铺村高速桥下、江宇庙村等地开设的赌场内,担任皇帝摇骰子,其通过入股赌场、当皇帝摇骰子非法获利。
3、2016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黎某某在谢某甲、王某甲、毕某某等人开设在浠水县丁司垱镇、清泉镇、兰溪镇等地的赌场内工作,其主要负责王波(另案处理)的皇帝公司赔付、记账等工作。
综上,被告人张某甲通过“打缸子”、当皇帝共计非法获利126.3万元;被告人黎某某通过为皇帝公司负责赔付、记账等工作,领取工资共计8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2份、临时羁押证明等书证;2.证人谢某甲、邓某某、谢某乙、秦某某、冯某某、周某某、钱某某、张某乙、王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6份等笔录;4.被告人张某甲、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成立所谓“皇帝公司”,在赌场当“皇帝”主导赌博活动并参与赌场分利,被告人黎某某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工资,其二人行为触犯了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平
2019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黎某某羁押在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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