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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_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山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泰安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区**路**村**号,住山东省泰安市**区**路**村**号,现无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原泰安市****有限公司监事,户籍地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区**路**村**号,租住山东省泰安市**区**街道*****房,现无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9日至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0年起,被告人张某甲、齐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依法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对外宣传,以其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还本并支付高息,吸收大量资金。截止到2019年6月,共计向103人吸收资金23319973.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企业信息等;2.证人证言:付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张某甲、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齐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雪景

检察官:吕黛婷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_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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