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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三人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428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区**街道**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97********,回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市**镇**社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5199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县**街镇**村**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伍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双方约定伍某某以人民币180元向被告人张某某购买1克大麻。随后伍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毒资人民币180元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便将两颗大麻装入一个塑料袋内,然后将装有大麻的塑料袋藏匿于一包口罩内,在昆明市**县旁边,通过**快递将藏有大麻的口罩寄送至伍某某指定的地址宝安区****号。2019年7月8日16时许,经报案后赶至的派出所民警在宝安区******栋侧门缴获快递包裹一个。经查,该快递包裹内有毒品大麻(经鉴定,净重0.98克,内含大麻酚、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成分)。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酒店被民警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贩卖给伍某某的上述毒品大麻系其从被告人杨某某处购买,且被告人杨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大麻给被告人张某某,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昆明市****巷,以人民币160元将2克大麻贩卖给被告人张某某。

2018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昆明市****巷,以人民币400元将5克大麻贩卖给被告人张某某。

2019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昆明市****,以人民币700元将10克大麻贩卖给被告人张某某。

2019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昆明市**区,以人民币1800元将30克大麻贩卖给被告人张某某。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购买5克大麻,双方约好于次日在昆明市**巷与**街交叉口交易。次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工作的昆明市****巷被民警抓获,其放在该**楼收银台左边抽屉铁盒子内的一包准备贩卖给被告人张某某的大麻(经鉴定,净重5.11克,内含有大麻酚、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成分亦被缴获。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贩卖给被告人张某某的毒品大麻系其从被告人被告人奎某某处购买的,且被告人奎某某有多次贩卖毒品大麻给被告人杨某某,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BBM联系被告人奎某某购买100克大麻,并通过支付宝二维码付款方式分三次共支付人民币3600元给被告人奎某某。随后被告人奎某某便让上家“型加男”(具体情况不详,在逃)将100克大麻通过**寄送至被告人杨某某指定的地址昆明市******号。

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奎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以人民币3600元将100克大麻贩卖给被告人杨某某。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奎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以人民币4000元将100克大麻贩卖给被告人杨某某。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奎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以人民币2500元将50克大麻贩卖给被告人杨某某。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奎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以人民币4600元将150克大麻贩卖给被告人杨某某。

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奎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以人民币7200元将200克大麻贩卖给被告人杨某某。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奎某某在昆明市****花园******单元**房被民警抓获,同时现场缴获毒品大麻1包(经鉴定,净重0.82克,内含大麻酚、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照片/录像/复制件制作说明、微信账号信息、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涉案被查扣的毒品、快递盒子的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临时寄押证明、毒品尿检报告单、现场检测报告书、验尿板的照片、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伍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成分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秀娴

2019年115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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