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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串通投标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65********,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哈尔滨*甲供电设计有限公司定代表人,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单元**室。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至2018年7月,*乙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的李某甲、李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为了达到垄断哈尔滨市电力工程的目的,指使哈尔滨**集团公司下属的哈尔滨*甲供电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经理被告人张某某、黑龙江*丙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经理郭某某(另案处理)、哈尔滨**设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所)经理李某丙(另案处理)等人,按照各自分工采取串通投标、围标的手段获取电力设计工程。

2014年8月至2016年3月期间*甲公司在参与的投标**片区工程设计项目、哈尔滨*丁龙祥房地产有限公司供电工程设计项目、哈尔滨*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工程设计项目、哈尔滨*己有限公司供电工程设计项目、黑龙江**有限公司供电工程设计项目、哈尔滨*庚有限公司工程设计项目、哈尔滨*辛有限公司供电工程项目过程中,张某某指使*甲公司工作人员制作*甲公司、*丙公司、**设计所三家公司的标书进行投标。郭某某指使*丙公司工作人员、李某丙指使**设计所工作人员在投标中帮助*甲公司进行围标。最终*甲公司中标上述7个供电工程设计项目。经哈尔滨裕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上述7个供电项目中标金额共计为人民币2,896,289.87元。期间,张某某共计指使*甲公司工作人员,在投标项目中帮助*丙公司和**设计所进行围标46次。

经哈尔滨裕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自2014年8月至2018年7月哈尔滨*甲供电设计有限公司等三家设计公司中标项目156个,中标金额为61,583,684.63元,其中:哈尔滨*甲供电设计有限公司中标7次,占三家设计公司中标项目总数的4.49%,合计中标金额为2,896,298.87元,占三家设计公司中标项目总中标金额的4.70%;哈尔滨**设计所(有限公司)中标68次,占三家设计公司中标项目总数的43.59%,合计中标金额为28,125,276.00元,占三家设计公司中标项目总中标金额的45.67%;黑龙江*丙有限公司中标81次,占三家设计公司中标项目总数的51.92%,合计中标金额为30,562,109.76元,占三家设计公司中标项目总中标金额的49.63%。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28日被拘传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招标档案、利润表、资产负债表、收款凭证、情况说明、中标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郑某某、赵某某、徐某某、朱某某、杨某某、贾某某、王某乙、刘某甲、王某丙、潘某某、刘某乙、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行为人郭某某、李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裕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与他人串通投标报价,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硕

2020年1月22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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