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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7001964********,汉族,高中文化,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为了中标并承建黄石市下陆区“**港**综合治理项目**港混接点改造工程”项目,借用湖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围标,串通投标价格,使湖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格为2943000元。

   项目开标后,被告人张某某分别给了湖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张某甲、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某某、湖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500元人民币围标费用。

   经湖北涵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被告人张某某在“**港**综合治理项目**港混接点改造工程”项目违法所得为171436.89元至428592.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招标资料、湖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流水、张某某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段某某、潘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关于张某某承建下陆区**港**综合治理项目获利金额的会计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投标过程中,借用其他公司资质围标,串通投标价格,严重破坏招投标竞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辉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877232****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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