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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串通投标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84********,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江西省景德镇市昌南新区**号,个体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2月30日将该案移交本院办理。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为增大**小学迁建项目用地土方及挡土墙工程的中标几率,有偿借用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公司)、抚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抚州**建筑公司)、江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州**建设公司)三家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并将三家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定好后发给各公司制作标书。其中,江西**公司、抚州**建筑公司标书由张某某在同一台电脑上传。张某某向参与投标的三家公司支付投标费用,约定中标后工程实际由张某某承建,中标公司按照项目总金额一定比例收取项目管理费。2015年12月15日,江西**公司中标该工程,中标金额为290.487671万元。中标后,该工程由张某某实际承建。

2018年12月11日,张某某接到景德镇市公安局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讯问。张某某分别向景德镇市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查报告、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协议、内部承包合同等书证;2、证人欧阳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工程中标金额达290.487671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云  

                检察官助理:杨  罡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13807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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