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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曲检刑刑诉〔2020〕106号_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4351975********,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住****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2020年4月11日被曲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5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曲周县**镇**村高某某(另案处理)的带领下,多次到山西省、河北省邯郸市等地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刻制公司印章、办理银行对公账户以及手机号码。后张某某将其本人办理的营业执照、印章、手机号码、银行对公账户和银行U盾打包后卖给高某某。经查,以张某某身份信息注册的公司共计11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内资企业登记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长胜

检察官助理:张圣洁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乡**村家中。

2.案卷1册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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