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51975********,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住**乡**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2020年4月11日被曲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5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曲周县**镇**村高某某(另案处理)的带领下,多次到山西省、河北省邯郸市等地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刻制公司印章、办理银行对公账户以及手机号码。后张某某将其本人办理的营业执照、印章、手机号码、银行对公账户和银行U盾打包后卖给高某某。经查,以张某某身份信息注册的公司共计11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内资企业登记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长胜
检察官助理:张圣洁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乡**村家中。
2.案卷1册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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