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社会打工人员,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住XX市XX西路XX巷东七胡同2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无力偿还从朋友处借的钱,便想起朋友甘某某(另案处理)曾在微信朋友圈发过可以办理贷款的信息,随后联系甘某某想办理贷款,甘某某告诉其办理抵押贷款手续比较麻烦,说办理一个对公账户就能卖3000元,而且也不犯法,张某某考虑后,便在甘某某的指使和帮助下,先后到工商局和工商银行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张某某把上述手续全部卖给了甘某某,最后在扣除所有费用之后,张某某获利243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甘某某转给张某某2430元转账记录;侯马市XX橱柜厂在工行的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买卖以自己名义申领的XX橱柜厂营业执照的行为,破坏国家机关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管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磊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侯马市公安局侯马派出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一十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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