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某某县,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武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某为向他人借款,两次通过拔打小广告电话从他人处购买两张假的房产证。具体犯罪行为:
1、2012年2月24日至2012年8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向后四次向刘某某借款共计40万元,2012年4月9日张某某向刘某某提供伪造的房产证作为抵押,房产证号为:成房权证县直字第*****废物*号,并向刘某某书面承诺“如到期不还,房屋所有权证自愿过户”。后经在成武县房产管理局查询,无该房产证的相关登记信息。经查,该房产证系张某某通过拔打小广告电话从他人处购买。
2、自2012年初至2012年11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向胡某某处借款共计294600元,因长期没有偿还,张某某多次向胡某某重新打了欠条,2012年11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向胡某某提供其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房屋所有权证为:菏房权证成字第X****4036。后经在成武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无该房产证的房产信息登记。经查,该房产证系张某某通过拔打小广告电话从他人处购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房屋所有权证两本;2.书证:户籍证明、欠条和借条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两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冷爱民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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