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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91********,彝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户籍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号**单元**层**号**栋**单元**号),现住**栋**单元**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理臣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刘某某(另案处理),以1800元的价格购买一套号牌为贵A9****的伪造的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后刘某某通过孔某某(另案处理)以800元钱的价格购买了这套伪造的证件,并通过快递邮寄给张某某。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再次通过微信联系刘某某,以2700元钱的价格购买一套号牌为贵AD****的伪造的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后刘某某通过孔某某以800元钱的价格购买了这套伪造的证件,并通过快递邮寄给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搜查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指认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刘某某、孔某某、吴某某的供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书;

5.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丹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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