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 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21957********,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家住***街***居民社区,居民。2012年8月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华阴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9月14日被河南省开封市公安局车站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同年9月17日被押解回华阴市公安局,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华阴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本案由华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因其在河南省经营螺纹套筒厂资金周转不足,以每本200元的价格用拨打小广告电话的方式购买了两本虚假的土地使用权证,分别在张某处抵押借款35万元、在吕某某华处抵押借款40万元。无力偿还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的二本土地使用权原件、国土局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指认照片;5.张某某、王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从他人处购买伪造的土地使用权证用于抵押借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国华
检察官助理:薛亚平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起诉书8份及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及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