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二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8198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河北省廊坊市,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道**里**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津南区**号楼**。2020年1月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路边办证小广告与唐某某(已另案判决)取得联系并向唐某某提供其身份证以及户口本等个人资料,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一本假离婚证书。同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该伪造的离婚证书购买位于河西区**道与**路交口**侧**里**-**-**的商品房一套。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离婚证照片等物证;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高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身份证明、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和适用速裁程序均无异议,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文峰
检察官助理:杜梅华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津南区**号楼**。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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