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住河南省开封市**区**小区**区**单元**楼**户。2019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以其身份信息在保定市注册成立了河北坤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保定市冬图商贸有限公司、保定市慧晨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保定市蓝硕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并在银行办理了对公账户,后将上述四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银行卡等所有手续卖给了马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张某某获利人民币3500元。其中保定市冬图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对公账户涉嫌电信网络诈骗资金转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良
检察官助理:任立亚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