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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市****村,住户籍地。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行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张某某以每套3000元、4000元不等的价格从郑某某处购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等信息,之后再加价卖给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彦丽

检察官助理:袁余霞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行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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