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57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住重庆市巴南区**街**号**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十二个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从伍某某处得知余某某(另案处理)在买卖身份证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后,于2020年9月中旬的一天在重庆市巴南区龙州湾**苑**幢**伍某某的家中与余某某协商该事宜,并将此事告知其岳父徐某某。后张某某将自己的身份证和徐某某的身份证交给余某某,张某某的身份证因故不能办理。张某某将徐某某送到鱼洞新市街与余某某见面,余某某带领徐某某前往重庆市江北区以徐某某的名义办理了“江北区**商贸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并办理了与之对应的中国农业银行对公账户。办理成功后,余某某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资料带走,分三次从微信账户上共计支付给张某某1700元。
2020年3月20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办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物证、书证;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笔录、转账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潘涛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重庆市巴南区**街**号**单元**,联系电话1398337****
2.本案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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