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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61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32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北京和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和泓江山国际客服部主管助理,住重庆市渝中区**亭**栋**(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被告人张某某联系成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其他免试渠道为其本人办理建(构)筑物消防职业资格证1本,约定价格为人民币2500元,证件办好后张某某称其暂时无钱,故未及时支付办证费用。

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秦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与重庆**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周某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周某某欲为公司员工办理10本建(构)筑物消防职业资格证,张某某遂将该笔业务介绍给成某某,后由张某某与周某某商谈价格,约定每本价格人民币3000元,周某某将办证所需的信息资料通过微信发给张某某,因秦某某也欲办理建(构)筑物消防职业资格证,张某某遂将秦某某的信息资料连同周某某发送的办证人信息资料一并发送给成某某,并将成某某的收款账户发给周某某,由周某某向成某某支付人民币30000元的办证费用,成某某不再收取张某某、秦某某的2本建(构)筑物消防职业资格证办证费用。

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成某某为林某某(另案处理)办理持证人为姚某某的消防设施操作员证,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张某某办证费用人民币3200元,张某某扣除中间差价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成某某人民币2700元,从中获利人民币500元。

2019年12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成某某、秦某某、周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虹

检察官助理:余  杨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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