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2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0197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老河口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9年9月开始,被告人张某某多次以自己的身份证在本市登记注册了东莞市**贸易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并到银行开通相对应的银行对公账户。后张某某将其注册登记的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资料以每套15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获利。2020年3月21日1时许,公安人员在深圳市**街道**村**区**栋抓获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材料等;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燕清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证据目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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