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3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镇**村**组,住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区**栋**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林某某(在逃)和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地铁站附件拍好照,并用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证资料在网上申请了深圳市A有限公司、深圳市B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申请完后林某某当场给了被告人张某某好处费500元人民币的现金。11月7日林某某和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中心旁边的工商局办理打印好上述两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打印好后被告人张某某当场将上述两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给了林某某,林某某当场又给了被告人张某某现金500元人民币。11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与林某某的同伙来到本市福田区**中心的**银行办理了上述两家公司对应的对公账户,被告人张某某将上述两家公司的对公账户、U盾当场给了林某某的同伙,又收取2000元人民币的好处费。
被告人张某某注册公司名下的对公账号涉嫌电信诈骗,诈骗金额近14万元人民币。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号**工业区**楼**服饰厂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王某某、柳某某、崔某、汪某某、李某某、冼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开户信息和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柳帆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内附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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